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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塔县纪委监委关于2025年深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监督举报的公告

来源:半岛手机网页登录    发布时间:2025-06-29 21:05:37   访问量:116 次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市纪委监委关于深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安排部署,2025年,金塔县纪委监委持续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群众身边延伸,现将9个重点整治项目和16件群众身边具体实事受理群众监督举报范围和举报方式公布如下。

  3.学校食堂管理不规范、违规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虚假招投标、违规确定校外配餐企业和食材供应商、变相收取承包方费用、以包代管、大宗食材价格异常等问题。

  2.克扣截留、虚报冒领、贪污侵占膳食经费、食材采购谋私贪腐等违纪违法行为。

  1.不履行招投标程序,不签订合同或签署不完全合同,超期发包、低价发包等问题。

  2.执行财务制度不规范,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搞“账外账”,白条入账、虚假列支,擅自决定资金使用、不进行公开公示、收益分配不规范等问题。

  3.违规处置集体资产,擅自发包、出租、售卖,虚假招投标、围标串标等问题。

  3.贪污侵占、以权谋私、监守自盗以及监管不力造成集体资产严重流失等违纪违法行为。

  1.财政惠农惠民补贴资金使用监管审核把关不严、不及时,超标准、超范围及重复发放,迟拨滞拨、未按要求公示公开,未纳入“一卡通”管理等问题。

  2.乡村振兴项目资金使用监管违反“三重一大”议事规则,擅自决定项目立项、审批结果和资金分配,未按规定公示公开;超范围、超额度列支工作经费,违规支付中介费、在项目申报中引导接受中介机构服务或以中介机构名义向政府有关部门直接代理申报资金项目;履行资金使用监管责任不力,拨付不及时不到位甚至挤占挪用;竣工验收不规范,监督检查“走过场”,项目建成后运营管护不到位,导致闲置废弃等问题。

  3.乡镇财政资金使用监管内控机制不健全、财政预算支出、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监管、食堂经费管理不到位;财务管理不规范,资金支付手续不齐全,出纳会计“一肩挑”;私设“小金库”、白条入账,变相滥发津补贴或福利等问题。

  1.优亲厚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贪污侵占,以及在群众申领拨付过程中推诿扯皮、吃拿卡要等违纪违法行为。

  2.贪占套取项目资金,违规干预插手项目招投标及建设、验收,谋取不正当利益;脱离实际盲目上项目,弄虚作假、多头申报、重复申报等问题。

  3.以广告宣传费、办公费、接待费、信访维稳费、征地拆迁费、环境整改治理费等名义贪占套取乡镇财政资金,以及违规接待、违规吃喝、违规送礼等违纪违法行为。

  1.定点医疗机构通过虚假诊疗、虚构住院、串换医疗项目或药品耗材、重复收费、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过度诊疗,定点零售药店通过以购药名义空刷医保卡、倒卖“回流药”、将保健品等串换成医保药品、伪造处方销售药品耗材,职业骗保人通过协助非参保人员骗取医保资格、非法收集参保人员医保信息虚假报销、协助医院组织参保人员虚假住院、组织转卖倒卖药品,参保人通过转卖倒卖药品、重复报销、冒名就医买药等方式欺诈骗保和违规使用医保基金问题。

  2.医保基金审核不全面、违规办理医保待遇、违规支付医保费用、违规拖欠“两定”机构费用;违规审批设立医疗机构、开设药店;医疗机构超编制设立床位、违规购置大型医疗设施,非法行医、超范围执业;公立医疗机构向科室和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将医务人员薪酬与药品、检查、化验等收入挂钩;第三方经办机构违法违规等问题。

  1.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贪污挪用医保基金,内外勾结欺诈骗保,串通一气对抗调查等问题。

  2.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失职失责,有案不查、包庇纵容,利用医药机构审批和业务管理、“两定”机构资格准入及资金拨付等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等问题。

  1.涉老资金发放管理方面执行养老保险政策有偏差,资格认定不准确、审核把关不严,违规领取或发放不及时、不到位;养老服务相关奖补资金、项目资金等发放管理不规范、不透明、不公开;落实税费减免优惠等养老服务扶持政策不到位等问题。

  2.养老服务机构财务管理不规范、内控机制不健全;养老服务机构照料护理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消防和食品卫生安全存在风险隐患、从业人员服务意识差;行业主管部门日常监管缺位、违规审批养老服务项目等问题。

  3.老年人权益保护方面住院护工陪护管理不规范,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欺老、虐老,以承诺高额利息或回报为诱饵搞非法集资,以预收费名义实施诈骗,老年人药品、保健品虚假宣传等问题。

  1.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优亲厚友、吃拿卡要,利用职务便利虚报冒领、贪污侵占、截留挪用各类涉老财政补贴资金

  ;违规参加老年保健品论坛等活动、为“天价”保健品站台宣传搞利益输送等问题。2.监管失职失责,向养老服务机构转嫁摊派费用,插手干预养老项目建设、搞利益输送等违纪违法行为。

  1.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殡葬工作中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违规干预和插手殡仪馆、公墓等殡葬设施规划与用地审批、行政许可,违规干预和插手殡葬服务机构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殡葬设备采购、殡葬用品采购及销售、殡葬服务等事项;在殡葬管理和服务机构人员招聘、录用工作中违规谋取利益;在殡葬领域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

  2.殡葬服务机构有关人员侵占、挪用;在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殡葬设备采购、殡葬用品采购及销售、殡葬服务等事项上为别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在人员招聘、录用工作中违规谋取利益。

  3.殡葬设施承建方、殡葬设备和用品供应商、殡葬服务提供方在工程建设项目承包、设备供应、殡葬用品销售和殡葬服务等事项上行贿。

  1.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规开具、伪造、私自涂改《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殡葬服务机构虚开、伪造、买卖火化证明。

  2.殡葬设施承建方、殡葬设备和用品供应商、殡葬服务提供方以串通投标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3.非法占地用于殡仪馆、公墓等殡葬设施,未经批准建设、非法扩建公墓,特别是在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烈士陵园内违规建设、扩建公墓。

  4.殡葬领域强制买卖商品或者服务,涉黑涉恶,侮辱尸体,买卖尸体或者尸体器官、组织。

  1.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监督检查殡葬工作搞形式、走过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殡葬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处理殡葬事务时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并造成不好影响。

  2.殡葬服务机构违规收费甚至天价收费;拆分项目、巧立名目乱收费;强制捆绑或欺骗诱导消费;限制丧属自带合法殡葬用品;违规销售殡葬用品,提供迷信殡葬服务;在遗体接运、存放、告别、火化和安葬等过程中借机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社会车辆违规运送遗体。

  3.殡葬用品供应商与服务提供方实施垄断行为;争抢尸源;不明码标价,漫天要价;冒充正规殡葬服务机构和人员开展殡葬服务;销售迷信殡葬用品,欺骗、诱导丧属高价购买殡葬用品;鼓惑丧属大操大办或进行迷信活动。

  4.医疗机构违规向黑中介提供丧属信息、推介殡葬服务牟利;院内外人员相互勾结欺诈丧属、诱导高消费,违规收费。

  5.公益性公墓违规对外销售,违规将公益性公墓改为经营性公墓;建造、出售超规定面积墓位;销售“活人墓”、豪华墓、天价墓;恶意炒作墓地价格;违规出售墓园土地建设“园中园”;公职人员参股公墓建设经营。

  1.项目未最大限度地考虑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生态环境保护、群众发展意愿等因素,盲目决策,脱离实际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数字造田”等;勘察设计不到现场、凭空设计,设计的具体方案与生产需求不相符、建后不好用等问题;项目灌溉水源保证率低、输(排)水口少、布局不合理等不能满足农业生产需求;田间道路不契合设计要求,难以满足农业机械通行需求,项目建设过程中占用农田防护林未按规定补植补造等问题。

  2.招投标程序不规范,招投标过程中暗箱操作、插手干预、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以及出借资质、违法挂靠等问题;项目未严格依规定进行工程完工验收,验收程序不到位,相关手续不齐全,验收把关不严,图形式、走过场,“一签了之”等问题。

  3.在土地平整、地力提升、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等方面偷工减料,质量不达标的问题以及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对重要单体工程、隐蔽工程开展旁站巡视、未开展工程质量平行检验以及与实施工程单位串通等问题。

  4.以拨代支、截留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以审减、结余等名目变相挤占挪用资金;超范围、超比例列支使用项目资金;以及因资金支付不到位导致项目超期未完工、超期未竣工验收、建成设施不能移交、拖欠工程款等现象。

  5.项目管护主体未落实、管护资金保障不足、管护责任未压实或不明确;日常管护巡查不到位,工程设施维护不及时以及高标准农田“非农化”“非粮化”、抛荒撂荒等问题。

  1.盲目立项、虚假立项,实际的需求与建设内容脱节;审批程序造假,违规审批或未批先建;在规划、设计、招投标等重大决策过程中利用职权之便为利益相关方提供便利

  2.合同管理混乱,合同签订随意,条款规定模糊,刻意规避监管;监理资质不符,与实施工程单位利益捆绑,对实施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监督流于形式,签字验收“放水”;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评标。

  3.质量责任落实机制、管控机制、监督机制不健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偷工减料,使用不符合规则的材料,篡改工程质量检验数据,掩盖质量缺陷。

  4.重复申报、虚报虚列项目套取政府资金;未按资金管理办法使用项目资金;项目建设资金未专款专用;违规转移项目建设资金逃避监管;截留挪用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造成工程得不到及时维修;虚报建设内容与投资,超进度支付资金。

  5.农村供水固定资产使用混乱、管理粗放,资产登记不完整,形成“账外资产”;工程建成后未及时办理资产移交与确权登记,长期无人管理;违规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固定资产;水质监测数据造假,水质异常未及时处置

  6.农村供水有偿使用、计量收费制度不完善;水费收缴监管缺失,违规收费、搭车收费或应收未收;水费使用监督管理不严,未按计划及时、足额用于水管单位正常开支。

  1.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单位、组织和个人擅自非法开垦荒地;侵占、买卖或者以别的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设计,占用耕地从事绿化造林、挖湖造景等非农建设;借调整产业体系、规模经营等农业开发为名圈占土地,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进行非农建设。

  2.在林地、草地、湿地范围内开垦、采石、采砂、取土以及其他毁坏林草植被和林地、草地、湿地的行为;未经县自然资源局批准,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沙漠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经县自然资源局审核许可,采伐采挖林木、采集沙生植物;木材加工公司调运、收购、加工无合法来源证明和检疫证明的木材。

  3.无证勘查开采、乱挖盗采、超层越界开采、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单位和个人窝藏、转移、收购、销售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名义非法开采、出售矿产品。

  4.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按要求完成换证、拒不执行县级以上水行政主任部门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未安装计量设施、私自破坏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不合格、运行不正常违规取用水;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水户和钻井实施工程单位(个人)违法进行旧井更新和新打机电井;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税、地下水水费等违法行为。

  1.相关部门单位、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在土地和水资源监管中,存在日常巡查不到位,未及时有效地发现非法开荒打井问题;对发现的问题不制止、不报告、不依法查处等失职渎职行为。

  2.在土地开发、打井审批等环节,存在违规审批、越权审批;公职人员收受贿赂,为不合乎条件的项目大开绿灯,进行权钱交易等腐败问题。

  3.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本人或通过亲属、特定关系人参与非法开荒打井活动,侵占公共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6.严打“村霸”、“乡霸”、“沙霸”、“矿霸”、“街霸”、“市霸”等突出黑恶。受理单位:

  “分级负责、分工处理”原则进行举报。3.来信来访:金塔县人民街1号金塔县纪委监委信访室(金塔县纪委监委办公楼11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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